04 危害行为
第一节 危害行为
一、特征
1.有体性。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包括积极举动和消极静止。
2.有意性。行为是人有意识实施的。
3.有害性。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
二、判断
(一)危害行为与生活行为的区分🌟
危害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二)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
1.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2.替代危险开创了新的危险,属于危害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但是到了违法阻却阶段可以根据紧急避险和推定的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进而无罪。
(三)被害人自陷风险🌟🌟🌟🌟🌟
一个实害结果的发生,有行为人和被害人的共同参与。判断:危险的实行者是who?
🐱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并且对危险具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则由被害人对结果负责,反之由行为人负责。
🐶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并且对危险具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则由行为人对结果负责,反之由被害人负责。
第二节 不作为犯的分类
一、行为的分类
作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不作为,违反刑法义务性规定的行为。
二、不作为犯的分类
1.真正不作为犯
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常考罪名:
①丢失枪支不报罪(129)
②遗弃罪(261)
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76)
④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311)
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13)
这些罪名,立法者都设立了法定的作为义务,而行为人不履行。
2.不真正不作为犯
不作为和作为都可以构成的犯罪,由不作为构成,称之为不真正不作为犯。
(1)作为和不作为的判断
②虚晃一枪
(2)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犯罪
第三节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记忆公式:应为→能为→不为→具有等价性
一、负有作为义务🌟🌟🌟
二、具有作为可能性
三、不履行
结果避免可能性:如果履行了该义务,那么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
四、等价性
达到犯罪的危害程度
五、认识错误
(一)事实认识错误
过失的不作为犯罪
(二)法律认识错误
故意的不作为犯罪(不知法,不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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